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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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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J15486580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耿某,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辛集市。2018年12月,耿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辛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辛集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耿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生活及工作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耿某所在地村委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镇综治办及邻里居民,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工作人员了解到:

1、耿某此次犯罪是在施工当中因疏忽造成被害人死亡,并无主观犯罪意愿。耿某与社会闲杂人员没有接触,无不良前科,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较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2、耿某本人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表示如果被判处非监禁刑,一定会积极配合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耿某平时工作积极,思想状态稳定,社会关系简单,交往圈子较小,与居住地基层组织比较熟悉,监管条件良好。此外,其家人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工作。

4、耿某积极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综合上述结果,辛集市司法局拟同意接收耿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12月20日,经辛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研究、局领导批准,形成了对耿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并抄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的接收情况

1、2019年1月2日,辛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了辛集市人民法院对耿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查法律文书完备无误,辛集市社区矫正科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2019年1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耿某到辛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辛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1、2019年1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耿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耿某家人等4人组成,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女性。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由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进行监督、教育、矫正,帮助耿某学习、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自律,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2、司法所于耿某报到当日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为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社区服刑人员耿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与日常监督管理的自觉性,使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此外,还向社区服刑人员耿某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等有关须知事项。

【小结】

本案例中,在审前调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耿某案件的前因后果,评估其主观犯罪意愿和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危害性。在接收入矫的过程中,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遵照程序,并根据耿某是女性这一特点,专门在矫正小组中配备了女性管理人员,工作细致认真,较好的完成了耿某接收入矫工作,这对养成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在矫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提升其法律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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