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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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486470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石河子市莫索湾垦区某团场。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10日,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收到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郝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7年10月11日,根据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郝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某团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郝某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团社区主任及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被告人郝某某的邻里关系、不良习惯、对社区居民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向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调查了解,被害人已同郝某某达成谅解,并签了谅解书,证明郝某某认罪认错态度积极。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郝某某的前科记录情况,发现郝某某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郝某某按《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表》进行评估填写并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2017年10月13日,经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1月27日上午,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收到了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郝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验法律文书完备,于11月28向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7年11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到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垦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规定相关事项,让郝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又与郝某某家属签订了《监督帮教协议书》。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郝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郝某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到莫索湾垦区某团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郝某某到莫索湾垦区某团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干警、派出所民警为主,综治办主任、郝某某单位书记、郝某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郝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郝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要严格落实具体的刑罚规定,以实现刑罚的规范性、严肃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规范性、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严格、规范的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为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