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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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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484035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69年4月出生,2018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考验期期间被依法执行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核实居住地情况

2019年1月14日上午,铁山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法院邮寄送达对张某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材料,发现刑事判决书上显示张某的户籍地在北海市海城区,住所地在北海市合浦县某村,电话询问法院,法院答复张某称现在与妻子居住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某乡镇,希望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因此材料送达到铁山港区司法局。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为进一步核实张某的经常居住地,铁山港区司法局立即派员开展调查。一方面进行走访排查,到其位于铁山港区某乡镇的住所,与其妻子、邻居谈话了解张某的居住情况和日常活动范围;另一方面查看证据材料,核对房产证、结婚证等。经调查了解,张某原是北海市合浦县某村人,于1990年由于工作原因将户籍迁至北海市海城区,但自2000年单位效益不好后不再在那居住。其有时回一下合浦县老家看望父母、亲戚等和在当地经营虾塘养殖。现主要和妻儿住北海市铁山港区某乡镇,平时帮其妻姚某打理位于该乡镇的蛋糕店。铁山港区司法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居住地认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辖区内,通知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填写好其法律文书材料送达回执寄回法院,并函告法院修正判决书上张某的居住地。

(二)依法接收情况

2019年1月15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到铁山港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对其身份信息开展核查,确认其身份无误后,为其拍照采集照片,录入指纹、头像进人脸识别和指纹报到机,登记了人员基本信息;接着,向张某开展了简短的入矫教育,向其发放和讲解了社区矫正联系卡、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等社区矫正宣传资料,播放一段社区矫正教育宣传片,让其大致了解接受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由于其老家在合浦县,还向其强调了外出请假的有关规定,督促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最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报到通知》给张某,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指定司法所报到,向其说明不按时报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电话通知司法所跟进对张某接收入矫,监督其按时报到。

次日,张某持司法局开具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报到通知》,按时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对张某的身份,进行入矫接收登记,将其指纹、头像录入人脸识别和指纹报到机。对张某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首先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已清楚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接着询问其犯罪情况和悔罪态度,张某如实招供罪行,对自己被判的刑罚和社区矫正期限也有比较清楚的认识;然后询问其家庭、工作、生活等情况,张某如实反映;最后询问张某今后的打算,其表示将在合浦县老家的虾塘交由亲戚打理,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改造,遵规守法。司法所将谈话的内容认真记录,作为下一步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并将张某的报到情况报告铁山港区司法局。

铁山港区司法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报到情况通知原判法院,抄报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张某确定了由2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其妻子姚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组织张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到铁山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主持人宣读了宣告纪律,要求参加宣告仪式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司法所向张某宣读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小组成员的职责。张某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书》上签字确认,表示已知悉宣告的内容,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书》。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以居住地作为执行地不仅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入矫关,认真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程序开展,加强公、检、法、司四个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及时沟通交流,进行信息共享,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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