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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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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482247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女,1949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已经退休,户籍地、居住均地为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2017年5月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2017年5月24日,白某到和龙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6日,和龙市司法局受和龙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白某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及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局委托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白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情况:1.是否有固定住所;2.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情况、主要社会关系;3.了解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否有犯罪前科,有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等;4.犯罪行为会不会影响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公安派出所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态度等。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白某在和龙市有固定住所,主要生活来源为夫妻二人的退休金,经济条件相对富足。白某居住地的社区主任及邻居都认为白某平时举止较为文明且有礼貌,大家对他们夫妻二人印象十分不错,白某如果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的辖区带来危险隐患。工作人员如实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司法所研究向和龙市司法局提交了调查评估建议。和龙市司法局经过综合评估,形成了白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8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3日,和龙市司法局收到和龙市人民法院对白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后,经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遂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后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副本。2017年5月23日,白某来到和龙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24日,白某到某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主任及白某侄女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要求矫正小组督促白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定期向司法所反应白某遵纪守法、学习及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为切实增强白某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刑意识,某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白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于2017年5月24日,在司法所举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白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宣告仪式过后,司法所长对白某进行了入矫谈话教育,发现白某思想负担较重,因社会地位起落反差明显,一时间还不能适应。根据白某的情况,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循循善诱,引导她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行,对白某平等对待,发掘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早日融入社会。

【小结】

本案例中,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通过入矫谈话,发现其思想负担,并循循善诱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使白某逐步拾回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积极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现在她已经认清了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成为在当地小有名气的以身说法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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