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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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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J15477889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次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5日,定结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次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定结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定结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次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次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同事、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定结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26日向定结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29日定结县司法局收到了定结县人民法院对次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30日,次某到定结司法局报到。定结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定结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4月2日,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次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组织宣告前,为促使次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规定,县司法局为次某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派出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其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宣告仪式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次某宣读了《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与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监管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后,次某对自己犯罪行为有了较深的认识,能够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这次入矫宣告和教育,对次某以后接受矫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增强了次某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具体教育矫正工作中变得得心应手,对次某的矫正也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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