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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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J154719586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邱某,女,199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2018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邱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双江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双江自治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邱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经济情况、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邱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8日经双江自治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9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29日,双江自治县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邱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31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1月22日,邱某到双江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双江自治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27日,邱某到司法所报到登记,司法所与其进行了个人谈话,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组长,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期间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彰显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邱某父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以及邱某的其他亲人,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一是向邱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二是向邱某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周月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三是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仪式后当面向邱某送达《社区矫正宣告书》。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一种遵循法律程序性过程。为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一)做好与相关部门衔接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工作中,应当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好“两对接”:服刑人员对接、文书材料对接。
(二)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严格把握好文书材料收发、人员报到登记、宣告人员入矫的时间节点,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工作。
(三)上好社区矫正人员入矫“第一课”。要求入矫参与人员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人员入矫集中宣告是一项严肃的刑法执行活动,要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要求,认真组织为社区矫正人员上好入矫“第一课”。
(四)建立健全矫正制度。为确保刑罚执行质量,提高教育矫正成效,在对服刑人员宣告入矫的同时,必须建立建全相关矫正制度,如组建矫正小组,建立矫正方案,签订监督协议书、服刑人员自我告诫书等,完善责任分配。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基础环节。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把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过程中的“入矫关”,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强化了在矫和身份意识,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要求他们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学习,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做到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