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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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469334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7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庆元县。2014年12月,因犯倒卖文物罪被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7年7月,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27日,浙江省某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杨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浙江省庆元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庆元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服刑人员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走访中,调查人员发现,杨某某2002年曾因抢劫罪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前科。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人员又看到杨某某在监狱中经常写信给年迈的父母忏悔。同时,杨某某家中亲属纷纷表态做好监管,所在村村委会也表示其具备监管条件。
为消除疑虑,庆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监狱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杨某某在监狱服刑情况。最终经庆元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13日,庆元县司法局收到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7月14日送达了回执。
庆元县司法局在接收到杨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通知司法所,做好入矫前期准备,包括档案的制作,联系保证人等,为假释罪犯更好回归社会提前做了充足工作。
2017年7月20日,杨某某到庆元县司法局报到。庆元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杨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的第3日,司法所开展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邀请街道政法书记、辖区片警、驻街道检察官列席。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杨某某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严肃和庄重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杨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同时,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警示教育,通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惩处的典型案例,唤醒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自觉性,展示了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使杨某某和杨父共同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为今后监管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明。怎样提高入矫接收的效率,提升入矫教育的效果,是基层司法所在入矫接收环节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该案例中,司法所在审前调查中充分利用已有平台资源了解罪犯情况,在罪犯到司法所报到前就已经做好档案,并与监护人、所在村委会进行沟通联系,提高了入矫效率。同时,在入矫宣告环节中,结合当地的真实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监护人进行警示教育,增强了入矫宣告仪式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有利于提高新入矫人员服从监管的自觉性,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