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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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465834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8月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某,需要调查该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有无前科,现在表现情况,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东兴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东兴区司法局接到委托函后,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不良恶习,其家庭有固定住所,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妻子也愿意协助司法所进行监督。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评估意见,回复东兴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28日,东兴区司法局收到了东兴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8月28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8月28日,陈某某到东兴区司法局报到。东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当场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应遵守的规定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依法对其确立矫正小组,确立了以司法所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司法副镇长、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所在村书记和其家属为组员的矫正小组,通过向陈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