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JJ154656709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2018年12月,因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白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永寿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永寿县司法局根据收到永寿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白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白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交。12月14日经永寿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2月15日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31日,永寿县司法局收到了永寿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白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2月31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1月3日,白某某到永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永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永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给白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永寿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长对被宣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服刑人员白某某现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不再犯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积极、认真落实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书面报告,及时电话联系并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正小组成员及志愿者监督,认真改造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宣誓完毕,白某某自愿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按指印。其担保人、家属表态发言:愿意协助司法所对白某某进行监管帮教的义务。

最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司法干警再次详细告诉了白某某有关于遵纪守法、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他们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白某某及其他服刑人员均表示,在接下来的社区服刑期间,一定认真悔罪,好好接受矫正,服从管理。

【小结】

通过矫正接受、入矫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促使矫正其犯罪心理,确保其早日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降低重新犯罪率,是当今刑罚制度人性化的体现。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