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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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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J15463946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平谷区。2017年8月3日,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了解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情况,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平谷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及居住地核实。

2017年7月12日,平谷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委托李某提供的居住地司法所对其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提供的居住地存在,但其长期居住地为其老家,北京市平谷区。后经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李某确实长期居住于此,该住址由王某所有,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符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五种情形之一。随后,南独乐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妻子、村委会干部进行详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后经平谷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5日,李某到平谷区司法局报到。当日,平谷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须在12月7日前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向其说明了不按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收到平谷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李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会工作者、村干部、公安民警、李某妻子组成的“七包一”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017年12月6日,李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为让李某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

司法所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请示报告、参加培训、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尤其是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最后,司法所还告知了李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李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南独乐河司法所依法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每个矫正工作者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否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步骤做好接收入矫工作,将直接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

一是及时社会调查,做好调查评估。司法所在收到居住地核实和社会调查函之后,要及时开展对该人员社会调查及居住地核实工作,以确定此人居住地是否真实及是否在此长期居住,如果居住地不真实或虽然真实却不在此居住,要及时联系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核实,并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调查完成后及时做好调查评估,确保将了解到的准确情况报送给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真实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二是严格遵守程序,强化身份意识。司法所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宣布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限以及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和纪律,其程序的规范性有助于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入矫宣告结束后进行首次入矫谈话笔录,使他们明白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相比,虽然执行刑罚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但自己仍属服刑人员。通过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牢固了在刑意识,增强了改造意识,对社区服刑人员强化法律意识,明确权利义务,明晰矫正流程,严肃矫正纪律,积极配合管理,起到了有益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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