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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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JJ15458786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87年0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玉林市福绵区。2018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2018年8月29日吴某某到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缓刑考验期间的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拟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2018年8月3日,发函委托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吴某某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村)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吴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吴某某平时遵纪守法,为人老实,以长途运输司机为职业。发生交通肇事是因当时吴某某驾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车辆跨越中心虚线驶过对向车道,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1死1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打电话报警、报120,并在现场等交警前来处理。吴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死者家属、伤者已达成协议,赔偿款均已通过银行转帐到位,死者家属和伤者均已出具谅解书。吴某某其平在时村中表现一般,此事对所居住村的影响较小。2018年8月13日,经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8年8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8月29日,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8月3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8月29日,吴某某到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报到。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吴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首先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吴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吴某某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在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吴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吴某某保证认罪服法,服从监管,积极矫正,矫正过错,重塑自我。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对其个人档案及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进行统一保管,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单独设立卷宗。司法所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在对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其矫正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小结】
吴某某的个案还在继续跟进中,入矫接收工作只是第一步,还有一些方面需要继续探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适时调整矫正计划,按需要跟进。该案例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是开展教育矫正的基础,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遇到特殊的服刑人员,他们的心理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其自身调解来化解,应采取主动心理干预的方式对特殊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干预,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化解特殊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使其能够很好的完成矫正过程,提高矫正质量,顺利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