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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妥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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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458766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妥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居住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2018年6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28日,妥某到城东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1日,司法所收到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妥某的委托调查书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对妥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妥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邻居、亲戚等人员,了解妥某的家庭基本情况。妥某家中现有四口人,妻子和两个孩子,大孩子在师大附中上初三,小孩子在上学。平素表现良好,有固定居所。经城东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查询,此前无前科劣迹。在调查过程中,妻子一再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妥某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对此次调查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1月1日向城东区司法局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妥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27日,城东司法局收到湟中县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经查验,法律文书完备,于11月27日送达回执。11月27日,妥某到城东区司法局报到。城东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城东区司法局的统一安排,实现宣告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妥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专干、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督促妥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妥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了让妥某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居委会干部、妥某家庭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对妥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妥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妥某进行入矫谈话。妥某表示自己一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小结】

通过此次入矫宣告、教育,城东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力争达到以下目的:

一是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使其知罪认罪悔罪,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早日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帮助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树立法制观念,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把自己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妥某树立严管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负责的理念,使其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教育,按照《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汇报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外出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自觉遵纪守法。四是在“法”和“理”的基础上,适当运用“情”,将心比心,有效的缓解妥某的心理压力,并引导其换位思考,从心理干预的角度让他认识到犯罪的本质。五是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等各项活动,多做好事,促进身心健康,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通过对妥某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以下启发:一是要通过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和矫正方案,使社区矫正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在本案中,妥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矫正过程中也针对其主观犯罪意识较弱的特点,以“情”感化,使其从犯罪阴影中尽快走出来,重新面对生活。二是发挥其监护人和亲朋好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让其在亲情和友情的鼓励中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打破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之间的隔阂,消除其抵触情绪,从而更好的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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