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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伍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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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J15457297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伍某,男,199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2017年1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伍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13日,洛扎县司法局收到了乃东区人民法院对罪犯伍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对伍某的基本信息、居住地等情况核对,法律文书资料无误后,于当日填写了回执并交给乃东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8日,伍某到洛扎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县司法局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其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工作人员、辖区警务站民警、“双联户长”、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于2017年12月19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及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宣告室进行组织宣告。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伍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监护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首次谈话,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小结】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过好“入矫关”。入矫时要及时向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明确告知成员职责,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性。要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明确权利和义务,讲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优越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认识,自觉认罪伏法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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