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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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456589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麦海因镇167团。2017年9月,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20日,受额敏垦区法院委托,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指派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邓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司法所收到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指派通知书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走访了邓某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亲属及派出所等,对被告人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材料、制作调查笔录。经查实,被告人邓某系该团职工,长期居住在本辖区,为人忠厚老实,没有不良嗜好,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触犯法律,现后悔莫及;犯罪行为发生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连队领导干部和连队职工也对邓某综合评价较好,同时连队领导干部和其亲属也愿意承担对邓某的监管教育。2017年9月21日,经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报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后提交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接收情况
2017年10月20日,团司法所收到了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罪犯邓某的《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函》及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与报到函所附目录一致。
2017年10月20日上午,邓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登记手续,告知其2017年10月21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宣告,并向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送达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函》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邓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综治办主任、社区指导办主任、所居住社区主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各项矫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为给邓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矫正干警组织派出所民警、综治办主任、社区指导办主任、所居住社区主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和其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一是通过向邓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其矫正期间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二是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三是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当场作了表态发言,承诺自己一定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矫正小组成员,争取好的表现。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是部门相互配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首要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陷入被动。其次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