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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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452985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次某,男,1997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5月22日,丁青县司法局收到了丁青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次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同日,次某到丁青县司法局报到。丁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接收手续,进行登记,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此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次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24日,丁青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次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组织宣告前,为促使次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规定,丁青县司法局为次某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派出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其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宣告仪式上,丁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次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与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管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次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爱心、细心地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