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宁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J15446691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宁某,女,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7年11月,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宁某判决时仍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暂与监外执行,刑期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宁某户籍所在地道里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道里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哈尔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宁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宁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综合多方面调查,2月23日经道里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宁某社区矫正,于2018年2月24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4月24日,道里区司法局收到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2018年4月25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24日,宁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两名工作人员与道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居住地司法所所长为其办理三方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4月27日,宁某按照道里区司法局要求,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宣告当天,司法所为宁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宁某的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宁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宁某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相应的职责等等。宁某的母亲及矫正小组成员现场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书》和《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宁某的实际情况为宁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并给宁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不得人机分离、不得欠费停机、不得长时间关机,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要求宁某每月提交个人思想汇报,每月按时完成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并要求宁某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居住地,要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
【小结】
社区矫正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顺利执行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教育矫治效果的关健。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接收时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评估环节,避免出现推诿现象,做到无缝对接,杜绝脱管漏管;二是做好登记环节,在登记接收时要认真查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法律文书,严防假冒顶替和执行期限错误等问题;三是做好宣告环节,入矫教育的第一课尤为重要,通过入矫宣告,使其明白自己的身份,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对象顺利接受社区矫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