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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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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4466737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永城市。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朱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永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永城市司法局收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朱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朱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朱某某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居民关系相处还比较融洽,其家属、街坊邻居和社区干部都认为,朱某某此次犯罪因一时大意、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事后朱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适用社区矫正没有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社区愿意接收并对他尽到监管、帮教之责,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还到朱某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查询其在本案之前无犯罪前科记录。

综合上述多方面调查,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形成评估报告上报。7月7日经永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认为朱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同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8月3日,永城市司法局收到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朱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3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4日,朱某某到永城市司法局报到。永城市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朱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后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所在村委会干部、朱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长对被宣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通过向朱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服刑人员朱某某现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监管,不再犯罪。家属表态发言:愿意协助司法所对朱某某进行监管帮教的义务。最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朱某某在矫正宣告书上签字。

【小结】

入矫宣告对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至关重要,关系到后续监管过程能否顺利实施。为此,司法所专门设置了社区矫正宣告室,规范宣告场所设置,悬挂统一标识,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在入矫宣告过程中,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衣着整齐,全程按照规定位置站立,严格遵守宣告纪律,使社区服刑人员从入矫开始阶段就树立起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在刑意识。

依法入矫是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通过规范调查评估、入矫宣告等程序,严把入矫第一关,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威慑力,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入矫,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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