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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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446626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3年3月19日生,高中肄业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8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埇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埇桥区司法局受到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立即指派司法所及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
司法所收到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与李某某及居住地村委会取得联系,约定调查评估时间。1月29日上午,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分别走访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家人、村委会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以及邻居,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李某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社区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1月30日下午,司法所将调查笔录、评估意见书等材料提交区司法局。2018年1月31日,经埇桥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书,并于当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4月25日,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25日,李某某到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相关监管规定,安排其观看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警示教育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将相关材料存入其执行档案。工作人员还为李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要求其确保手机畅通,认真遵守严管期间的相关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4月26日,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李某建立矫正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矫正管理系统。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对李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入矫宣告仪式上,区司法局干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宣告程序,向李某依次宣读了《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执行通知书》,告诫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管理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入矫宣告、个别谈话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