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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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J154442901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古某,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布尔津县。2018年9月15日,因犯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9日,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古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和社会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布尔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古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事项进行了调查评估,走访了解其所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周边邻居对其平时表现评价较好,家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2018年8月27日经布尔津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8月27日向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古某接收情况
2018年9月26日,布尔津县司法局收到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古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9月26日送达了回执。同日,古某到布尔津县司法局报到。布尔津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乡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村委会书记、其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古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干警,村委会书记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工作站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古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乡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委会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布尔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具保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