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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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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JJ15444195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某,女,199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2018年7月20日,薛某某到海南省儋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儋州市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薛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海南省儋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儋州市司法局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儋州市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薛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薛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社区民警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6月22日,经儋州市司法局研究,认为薛某某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6月22日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7月19日,儋州市司法局收到了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薛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7月19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20日,薛某某到儋州市司法局报到。儋州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薛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薛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妇女干部、村小组干部和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薛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派出所管片民警、村委会干部、薛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儋州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薛某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儋州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向薛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自己在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小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某依法接收入矫一系列工作,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心理障碍,认真接受教育矫正,正确面对生活,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从入矫开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进一步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基层司法所下一步顺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打下良好基础。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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