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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许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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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J15444114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许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19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许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河北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河北区司法局收到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许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许某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许某确系在此居住,且属于常住居民,许某生活稳定,平时表现较好,与邻里关系融洽,社会交往不复杂。许某本人表示当时因一时冲动犯下了错误,现在非常后悔,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不会再惹是生非。9月25日经河北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9月25日当天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10月17日,河北区司法局收到了和平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许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0月18日,许某到河北区司法局报到。河北区司法局对其核验身份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社区矫正告知书等,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河北区司法局将许某的报到情况通知司法所并要求做好接收相关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许某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许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仪式上首先向许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许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各自分工职责等有关事项。然后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包括报到、外出请销假、变更居住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自觉性。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教育的第一步,认真做好接收入矫工作,能够为社区服刑人员今后的教育改造奠定良好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刑罚执行,判处缓刑就是“没事了”,只要按时报到就行了,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甚至还存在抵触情绪,不服从监管。为了给服刑人员上好入矫后的第一课,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实际工作中注重通过入矫宣告给服刑人员以震慑,通过入矫宣告严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增强其在刑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另外,通过首次教育谈话,矫正他们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督促他们服从监管,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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