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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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440743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7年4月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8月14日,二道区司法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王某实际居住地、社区影响等情况的调查委托评估函。二道区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是否会对社区造成危害、社区矫正机构能否对其有效监管矫正、适用缓刑是否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否需要附加“禁止令”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了调查笔录,并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留影留像。经走访了解,核实被告人王某确系在长春市二道区辖区内居住,社区及邻居证明其为常住户,平时无不良行为。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综合调查人及司法所意见,认为王某适合社区矫正,于8月20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回函提交了对被告人王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0月10日,二道区司法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王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8年10月11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二道区司法局报到,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王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王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按规定为王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及缓刑期间内禁止离开居住地等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心理咨询室为王某进行了心理测试,并通过测试结果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当天上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王某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王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王某保证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他要遵守矫正纪律,积极学法,争取成为一名知法懂法的人。王某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
本案例中,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做好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较为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把好社区矫正第一关。通过规范化的入矫接收、入矫宣告系列程序,体现出非监禁刑罚执行严肃性,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其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刑意识,端正接受矫正的态度,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成为守法公民,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