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迟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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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439057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迟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铁力市。201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2016年5月2日,迟某某到铁力市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7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迟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铁力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8日,根据吉林前郭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迟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铁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迟某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村治安主任,详细了解了被告人迟某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迟某某的情况。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迟某某按《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提出了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上报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2016年4月8日,经铁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回函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迟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3日,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收到了吉林省前郭尔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迟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5月3日向吉林省前郭尔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6年5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迟某某到铁力市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迟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迟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迟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迟某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迟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迟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迟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范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告知迟某某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迟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矫正,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