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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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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438254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男,1971年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东阳市,犯罪前长期居住于云南省。2005年8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因患右侧鼻咽癌,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东阳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5年5月5日,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5日,云南省第二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何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地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浙江省东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东阳市司法局收到云南省第二监狱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对何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个性特点、一贯表现、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实地走访了何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调查评估表。2018年1月10日经调查评估案件评审会集体评议审核,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16日向云南省第二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接收情况

因何某患右侧鼻咽癌,身体状况较差,无法独立行走,且其曾有吸毒史,经事先对接协调,2018年3月17日,何某由云南省第二监狱两名民警押送至东阳市司法局报到。东阳市司法局立即与云南省第二监狱民警对接了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签署了移交证明书,同时在家属陪同下为何某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何某于当日前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成立矫正小组及组织宣告情况

为确保各项监管帮教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需为何某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因何某未婚,无配偶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已80岁高龄,无合适监护人。何某另有三位姐姐,但不与何某居住,经司法所合议及家属商议,确定何某的大姐作为监护人(保证人),履行日常监护职责。故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辖区民警、禁毒办工作人员、网格员、社区干部、其大姐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站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与帮教协议书。

为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于报到当日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何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由监狱选派民警向何某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病情复查材料提交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为了便于何某的理解和记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以列清单的方式进行告知。何某因患右侧鼻咽癌,语言表达困难,加大了司法所交流难度。司法所第一时间进行了入矫谈话教育、再犯风险评估、心理测评与上门实地走访,并及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小结】

实践中,涉毒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较大,再涉毒概率较高,且心理认知普遍存在问题,心理承受能力差,性格易偏激,行为冲动,人际关系复杂,不良恶习多,监管难度大。入矫接收作为社区矫正的首要工作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起始,是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明身份、定规矩、强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入矫宣告、谈话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为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改造和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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