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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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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J15438023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居住地为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曹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收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由社区矫正科会同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矫正科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曹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曹某家属等人员,对曹某本人进行了询问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3月8日,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收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曹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天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8年3月8日,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到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报到。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将其指纹、面部录入报到系统,告知缓刑考验期内管理规定,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将曹某的报到情况通知司法所并要求其做好接收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9日,曹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以及曹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曹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曹某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为曹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向曹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长对曹某进行了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牢记入矫宣告的内容,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因此要高度重视接收入矫工作,切实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在调查评估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相关要求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重要的参考。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入矫宣告仪式是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新入矫的服刑人员有震慑性,做好入矫宣告工作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自己的身份并为后期开展监管和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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