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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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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J15435691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石河子市莫索湾垦区某团场。201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新疆石河子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10日,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收到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单位(社区)等情况进行调查。

2018年10月11日,根据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某团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社区主任及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被告人刘某某的邻里关系、不良习惯、对社区居民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多方了解,被告人刘某某平时能服从社区安排积极配合社区工作,邻里相处和睦,各方面表现均较好。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记录情况,发现刘某某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刘某某按《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表》进行评估填写,提出了初步调查评估意见,上报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2018年10月12日,经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召开评估会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12日上午,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收到了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11月12向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到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垦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规定相关事项,让刘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又与刘某某家属签订了《监督帮教协议书》。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刘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刘某某到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11月13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到莫索湾垦区某团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某到莫索湾垦区某团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干警、派出所民警为主,综治办主任、社区书记、刘某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刘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通过严格、规范的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刘某某在日后的缓刑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司法所以及矫正小组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成为守法公民,矫正期满后顺利的融入社会,实现社区矫正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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