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巢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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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434806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巢某某,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巢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富拉尔基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8月30日,富拉尔基区司法局根据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人员对被告人巢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巢某某居住地的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巢某某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居民关系相处还比较融洽,其家属、街坊邻居和社区干部都认为,巢某某此次犯罪因一时冲动、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事后巢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在社区里进行社区矫正没有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愿意接收并对他尽到监管、帮教之责,配合司法局做好社矫工作。巢某某的父亲愿意为他担保,对他尽到帮教责任。
综合上述多方面调查,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形成评估报告。9月5日经富拉尔基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9月5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巢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富拉尔基区司法局收到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巢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富拉尔基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巢某某2018年1月4日到区司法局报到。1月4日下午,富拉尔基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富拉尔基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巢某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住地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巢某某的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通过向巢某某宣告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司法所还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巢某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根据其刚刚成年不久的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巢某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同时与巢某某的父亲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书》,指导督促其父正确履行管教义务。
【小结】
由于在案发时,巢某某年纪较小,刚刚成年,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他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是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的第一课,第一课的内容,既要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又要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矫正功能,通过入矫宣告,使其明确自身的身份和权利义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从而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