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J154348011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女,196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户籍所在地富拉尔基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富拉尔基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齐齐哈尔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性格特点、业余爱好、成长经历、心理状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唐某某的丈夫、辖区派出所的片警、居住地的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综合上述多方面调查,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了相关材料,经区司法局研究,于2017年6月23日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唐某某社区矫正,并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情况

2017年7月15日,富拉尔基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唐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富拉尔基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通知唐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到司法局报到,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辖区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宣告当天,司法所为唐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唐某某的丈夫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唐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唐某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相应的职责等。唐某某的丈夫及矫正小组成员现场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书》和《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了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唐某某的实际情况,首先制定了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和个性化矫正方案;其次为唐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不得人机分离、不得欠费停机、不得长时间关机,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最后安排其观看了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受到刑事处罚方面的警示教育片,列举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小结】

社区矫正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能否顺利执行社区矫正,能否取得良好的教育矫治效果。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接收时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接收工作,避免出现推诿现象,做到无缝对接,杜绝脱管漏管;二是做好登记环节,在登记接收时要认真查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法律文书,严防假冒顶替和执行期限错误等问题;三是做好宣告环节,入矫教育的第一课尤为重要,通过入矫宣告,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