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达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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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433457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达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 。2018年9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9月22日,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达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某师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组织对被告人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达某居住地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9月28日经某师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当日向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8年9月29日,某师司法局收到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达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9月29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9月29日,达某到某师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通过对达某的家庭、单位和社区进行走访调查,结合达某的实际情况,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干警、连队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达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干警、连队干部、达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达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达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达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