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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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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433100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男,1969年9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高新区。2016年10月27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2018年12月25日,因莫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努力改造,确有认罪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29日,莫某服刑所在地广东省英德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莫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肇庆市司法局某分局调查评估。肇庆市司法局某分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法律事务股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进行适应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法律事务股收到通知后成立调查组,对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莫某的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及街坊邻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6月15日,司法分局认真研究,严格审核,形成莫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向广东省英德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司法分局收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莫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当日,莫某到司法分局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莫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让莫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日常监管学习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法律事务股为莫某确定了由司法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给莫某上好入矫第一课,法律事务股会同其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其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同时邀请肇庆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宣告仪式。向莫某宣告了判决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司法工作人员为莫某佩戴电子手环,告知其自觉接受定位监控重要性,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第一堂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体现着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严肃认真进行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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