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土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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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427098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土某,男,1984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西藏昌都市芒康县,居住地为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201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普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8月12日,普兰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土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普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普兰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土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双联户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14日经普兰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8月14日向普兰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土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2日,普兰县司法局收到了普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1月3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2日,土某到普兰县司法局报到。普兰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普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县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邀请了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各项流程,首先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其后为给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司法局会同乡(镇)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局二楼会议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最后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普兰县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调查评估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受托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了解清楚,作出客观评价,为法院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土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