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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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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J15427000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男,1995年7月出生,未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7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2017年9月29日,夏某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26日,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收到高淳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指定夏某居住地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对夏某的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社区接纳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对夏某亲属、居住地村委、邻居等人员的实地走访中了解到,夏某性格温和,待人真诚,曾服兵役两年,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酷爱音乐,在高淳区某琴行从事吉他教学,业余时间兼职从事音乐教育,生活来源稳定,日常交际圈较为广泛。此次犯罪系酒后违背前女友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全面了解夏某的情况后,司法所初步评估,提出夏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2017年9月1日,高淳区司法局根据评估小组合议意见,并经法制审核,同意夏某适用社区矫正,当日向高淳区人民法院送达《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9月26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向高淳区司法局送达夏某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经司法局确认,寄出回执。2017年9月29日,夏某到高淳区司法局报到,依法办理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9月30日,夏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夏某确定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民警、专职社会工作者、村委会干部、家庭成员、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7年9月30日下午,高淳区司法局对夏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宣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夏某宣告了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等。通过宣告,夏某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到接受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了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宣告结束后,对夏某开展首次教育谈话,针对其犯罪原因,告诫其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夏某保证认罪服法,服从监管,做守法公民。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的关键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审前调查评估环节,把好“入口关”,为后续开展社区矫正提供参考。二是接收入矫环节,上好“第一课”,让社区服刑人员体验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服管意识,为其顺利融入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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