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尼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JJ15426836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尼某,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5日,西藏昌都市左贡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尼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左贡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左贡县司法局收到左贡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安排熟悉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尼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尼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8年2月7日,经西藏昌都市左贡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次日向西藏昌都市左贡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2月5日,左贡县司法局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尼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5日,尼某到左贡县司法局报到。左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进行登记,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并与其进行首次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此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尼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尼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6日,左贡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尼某进行了宣告。组织宣告时,县司法局为尼某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派出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其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管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尼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左贡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检察院、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尼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尼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在现场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等,由左贡县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尼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及有关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