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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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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420729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7年1月16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内服刑改造。2018年7月27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对罪犯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3日,浙江省乔司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高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根据省乔司监狱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指派某司法所对罪犯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了高某某户籍所在村委会、案件被害人代表、高某某直系亲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明,高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尚可,有稳定收入;平时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有再就业能力;被害人对此事件已表示谅解。司法所经合议认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并向柯桥区司法局递交了调查报告。

2018年3月30日经柯桥区司法局评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30日向浙江省乔司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接收情况

1.2018年8月3日,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高某某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核对,法律文书完备,当日寄送《送达回执》。

2.2018年8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到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报到。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高某某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检查相关法律文书,正式为高某某办理入矫手续,为高某某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居)委员、高某某直系亲属等人员组成矫正小组,并宣读矫正责任书的具体内容,与小组成员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之后,司法所组织开展宣告活动,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与了宣告过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矫正宣告书、告知书等,高某某读入矫宣誓词。入矫宣告后,正式由司法所实施负责对高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加强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入矫后,司法所对高某某以严格管理等级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每月八小时学习教育、八小时社区服务、每周电话报告、每半月一次的当面报告等,并实施手机定位,筑起社区矫正无形的围栏。

【小结】

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接收,其实是结合了前期的调查评估、接收时的信息核实、入矫后个别监管三方面工作。

调查评估报告是罪犯获得假释的重要依据,受委托司法局应当以事实依据为导向,深入了解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居所、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社区的影响等,将了解到的所有情况写入报告。调查评估中的实地考察、面对面调查都是获取第一手数据的重要来源,为后续审判环节提供了新的证据和因素,“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是对调查评估内容要求的写照。内容的真实性是调查评估的根本性要求,因此调查应以事实依据为导向,将真实的情况反映到笔录和报告中。

信息核实是对接收工作程序公正要求的体现,也是司法部门之间工作对接的重要环节。这既是重要环节,也是高风险环节,原因在于接收期间,罪犯处于脱离上一个部门的监管但未进入下一个部门监管的真空期。因此,做好人员的接收,尤其是信息核实和时限把控,是程序和实质上保证监管质量的重要一环。

入矫后管理处遇的设置、矫正方案的设计、谈话教育的侧重点都应当采取“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改造理念,不宜采取粗放的管理方式。人员的分类方式包括社区矫正类型、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性别年龄、心理特征、社会关系等。此外,司法所引进社会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讲授知识课、技能培训课时,也应将人员特点纳入考虑因素,使得监管与教育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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