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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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414063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201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05月16日起至2019年05月1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05月24日,温州市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叶某某迁居至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某村,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环境以及工作环境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萧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对其是否适用本地区的社区服刑。
萧山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的转居住地委托函后,指派萧山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调查,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叶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05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叶某某租赁的萧山区居住地,对房东孙某某做审前调查的询问笔录,孙某某提交登记本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与此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前往叶某某工作的公司,并对叶某某的同事金某进行审前调查的询问笔录,了解其一直在此处上班等。2018年05月25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其居住地所在地村(社区)以及当地派出所,通过治保主任了解到:叶某某工作情况基本稳定,家庭和睦,无经济纠纷,无情感纠纷,邻里关系良好。通过派出所信息登记管理库查询,叶某某的暂住信息正确,无其他犯罪记录,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辖区民警进行协商沟通后,辖区民警同意接收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05月26日经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一致同意接收叶某某变更居住地,于2018年05月26日向萧山区司法局提供了评估报告,萧山司法局矫正中心回函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05月31日,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叶某某开出限期报到保证书,要求其于2018年06月06日前到萧山区司法局报到。萧山区司法局收到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罪犯叶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并对其本人的材料和卷宗进行核对,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各类材料都完备,于2018年06月06日办理签收手续。
2016年06月06日上午,叶某某到萧山区司法局报到。萧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开具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同时对其进行心理测试。告知叶某某本人携带相关的材料于当日下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知会超过报到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018年06月06日下午,叶某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后,对其情况进行登记及进行信息采集,告知其所需遵守的社区矫正规定、每月所需完成的教育和社区服务、外出请假的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叶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叶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学习教育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每月考核情况等。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核查有充分必要性,针对其生活、工作等环境的考察,确定是否适用本地区的社区矫正。迁居变更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对其进行身心以及生活上的帮助,更有利于监管单位了解其每月的思想动态、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状况。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矫正其不良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监督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