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司法局对被社区服刑人员兰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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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410424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兰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龙泉市,居住地为龙泉市竹垟乡。2018年2月,因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14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兰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龙泉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龙泉市司法局收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组织对兰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兰某的村委会干部、邻居、亲戚等人员,了解了兰某的家庭基本情况。兰某家中4口人,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便,需要有人照顾其生活,儿子在义乌打工,兰某家庭生活条件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家人交流中了解到兰某是个老实人,和邻里相处和睦。此次犯罪,邻居们也感觉很意外,兰某没有文化,对法律的知识认识不够,龙泉市司法局对此次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5月25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兰某到龙泉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龙泉市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6月12日上午,兰某到所属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协理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兰某到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社区矫正接收宣告。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电子监管有关规定、指纹报到等有关规定、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兰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