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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邢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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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408913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邢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8月8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邢某,发函委托南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

南明区司法局收到南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邢某居住地司法所对被告人邢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调查,司法所掌握了邢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家庭基本情况,同时走访了邢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并根据掌握的基本情况,作出初步调查评估意见,并将司法所的调查评估意见连同调查评估笔录、相关证明材料等一起提交南明区司法局。

2016年8月15日,南明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2016年8月17日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邢某接收情况

1.2016年12月12日,南明区司法局收到了南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邢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了回执。

2.2016年12月12日,邢某到南明区司法局报到。南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按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邢某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邢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居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同时,为严肃入矫程序,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南明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在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一是向邢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邢某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二是向邢某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三是向邢某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四是告知邢某,作为新入矫对象,司法所对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1.每周电话汇报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至少2次;2.每周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接受谈话至少1次;3.每半月到司法所提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4.每周至少参加1次学习教育活动;5.每周至少参加1次社区服务;6.接受定位管理,不得离开贵阳市区;7.如确实需要外出,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邢某表示一定会遵守规定,其保证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依法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和宣告教育工作,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在本案中,邢某属于“人户”分离,在居住地接受矫正。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实做细调查评估工作,严把“入矫关”,这是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重要措施,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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