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JJ15408754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91年5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青海省互助县。2018年7月12日因犯重婚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5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互助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互助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互助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20日经互助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6月23日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24日,张某某向互助县司法局报到。互助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林川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林川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兄长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张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林川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对其日常监督。

(四)制定矫正方案

通过司法所与张某某的几次交谈,发现张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常出现违反规定,司法所批评教育过后不到几天,其行为表现又回到以前。主要表现为不按时汇报思想行为,不按时进行手机签到和到所报到,甚至出现撒谎等现象。从张某某的日常表现可以看出,张某某对司法所的矫正管理从心底仍然抱有侥幸和无所谓态度。因此司法所对症下药,经过认真分析,为张某某调整了矫正方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