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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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407831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范某,男,本科文化,1972年4月生,已婚;户籍地及居住地为莆田市荔城区;因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8月20日范某到荔城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范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荔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荔城区司法局收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范某的个人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情况、平时表现、罪犯的悔罪情况等进行详细地调查了解并做了调查笔录。经过调查了解,范某老家在山东高密,但自入伍当兵后一直生活在莆田,老婆是莆田人,并育有一子,且在莆田本地购有套房,居住稳定。综合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证明平时表现、罪犯的悔罪等调查结果,荔城区司法局经过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14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8月22日,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报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范某于同日下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范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服刑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范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对范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主要管理规定告知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有关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范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明确了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包括范某在内的相当部分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判决缓刑后,都或多或少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判缓刑就是没事了,也不用再进监狱了,到司法局就是报个到,盖个章,给法院送去就完事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一是通过司法局和司法所两次不同层次的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震慑,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二是建立司法所、村居委会(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通过司法所、社会、村居、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网络,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