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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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405285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阿勒泰市某团某营西区。2015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周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他人交流,周某某学历不高,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夫妻二人长期打工为生,两个孩子都在外上大学,开销也比较大。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周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27日,经第十师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向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7日上午,周某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并告知周某某在三日内到指定某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5月17日下午,某团司法所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对罪犯周某某社区服刑人员接交通知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5月18日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干警、社区主任、派出所片区民警及周某某的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主任、派出所民警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周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某团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到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和签订有关责任书、协议书、保证书等履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管理规定,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