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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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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J15402839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付某,男,1968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2018年8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云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进行调查评估。

云溪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西宁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付某进行审前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向被告人付某居住地的群众及相关单位调查,了解到被告人付某平时为人较热情、忠厚,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付某社区矫正环境及再犯罪风险评估时,所居住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及被告人付某的亲属都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2018年2月7日经云溪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7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1、2018年9月30日,云溪区司法局收到了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罪犯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9月30日送达回执。

2、2018年10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付某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云溪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0月9日,付某于到路口司法所报到。路口司法所为付某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人员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司法所会同村干部、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对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主要管理规定告知书,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报到、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外出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监管教育的自觉性,要求付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庄严的宣告给付某上了入矫后的第一课,使付某深受教育,他表示将认真接受矫正,严格遵守规定,争取顺利解除矫正。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被判缓刑就是没事了,只要到司法局报个到走个过场。因此,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工作是扭转此类错误认识的关键,要让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伊始就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本案中,接收入矫过程即通过云溪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反复强调警示,使社区服刑人员付某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震慑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和服刑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通过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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