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人员伊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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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401727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伊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17年8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阿鲁科尔沁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4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伊某进行调查评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伊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平时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居住地的影响等各方面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伊某居住地嘎查干部、街坊邻居、亲友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在对嘎查村干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伊某平时比较遵纪守法,就是性格有些暴躁,与街坊邻居相处也算和睦。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向被害人进行了调查了解,被害人对伊某已达成了谅解。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司法所对伊某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客观的对伊某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了阿旗司法局。
2017年7月12日经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13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8月7日,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收到了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罪犯伊某宣告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7日送达了回执。2017年8月7日,伊某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报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接收入矫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8月8日,伊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伊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嘎查村村干部、伊某的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在伊某和其矫正小组成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伊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告知其矫正期限,在此期间需遵守包括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外出审批、定期报告等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以促使伊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在宣告后,伊某诚恳的表示一定服从管理,好好学习,认真改正自己所犯的错误。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伊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为其能够顺利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