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鲁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JJ15399101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被告人鲁某,男,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2018年3月23日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6月1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将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送到了城西区司法局。城西区司法局对法律文书进行了检查,对鲁某的身份进行了初步核实。由于前期未做过审前社会调查,城西区司法局对鲁某的实际居住地进行了询问,并立即通知居住地相应司法所对鲁某提供的居住地址进行入户核实,得到属实结论后为鲁某办理了入矫手续。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平台对鲁某的基本信息、矫正信息、案件情况、同案犯、个人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进行录入,采集指纹+面部签到生物信息等。由于鲁某属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他佩戴了电子腕表、安装了手机APP,落实每日签到的双重监管手段。通过让其观看《珍惜自由》因违反监管规定而被收监执行的警示教育片,让他从心理上尽快向现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角色进行转换,认真接受矫正。同时城西区司法局为鲁某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最后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司法所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协助帮教协议》。随即,司法所向鲁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每天进行手机APP签到、社区服务、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司法所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同时告知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等有关事项。

最后,司法所所长对鲁某进行了入矫教育,要求鲁某必须服从司法所监管,按照司法所要求严格落实每日手机APP签到、每周指纹签到、每月书面思想汇报和电子腕表定位监管、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等相关要求,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等。

【小结】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必须充分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入矫工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依法依规范办理接收手续,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教育矫治在让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转换角色的同时,明确其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