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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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3965283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调查
2017年4月25日,大通县司法局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要求对李某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进行调查。2017年4月26日,司法所收到关于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审前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依照《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平时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走访村委会干部及邻居了解到李某某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已离异,孩子现与前妻在互助县生活,平时与邻里之间相处和睦,乐于助人,此前从未发生过违纪违法行为,村委会及家人都表示如若使用非监禁刑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李某某本人也表示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及村委会的监督,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意接收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综合评估同意了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审前调查报告,并上报大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2017年4月27日,经由大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主管局长、矫正科主任、司法所所长组成的社区矫正集体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同意长宁司法所意见,同意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并于2017年4月27日将《青海省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表》、《大通县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调查报告》邮寄至互助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6日,李某某到大通县司法局报到。大通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初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佩戴电子腕表,大通县司法局为其佩戴了电子腕表并签订佩戴电子腕表协议,安装了手机APP,并告知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及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考核积扣分规则,并于当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及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宣告书及社区矫正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长宁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思想汇报、公益劳动、请销假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长宁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