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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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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雷某,男,198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初中文化。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雷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件的形式委托连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1月29日,连江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被告人雷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雷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其户籍地村委会的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采取个别约谈方式,例如:雷某的父亲雷某某详细介绍了雷某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主要社会关系、家庭情况。雷某某谈到“儿子一贯表现良好,为人老实,关心家人”,他相信雷某此次犯罪只是一时过失,表示希望能够给雷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并愿意做雷某的保证人,帮助、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在与村委委员陈某某的谈话中了解到“雷某为人老实,还是比较诚恳的,家庭关系和睦,邻里关系也处理的很好。”他对雷某的为人及其社会表现表示了认可,认为对雷某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村居造成影响,也相信他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痛改前非,不会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重新做人。

根据调查走访反映,雷某日常表现良好,在此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无不良行为,不会再危害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谈话内容制作了相关调查笔录并上报连江县司法局。2018年2月2日经连江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8年2月3日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供了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8日,连江县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法律文书后,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情况,于2018年3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8日,社区服刑人员雷某到连江县司法局报到。连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接收中心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组织宣告仪式,为了给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村委会干部、雷某家属等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根据雷某的实际情况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雷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实施并落实到位。确定雷某的母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是希望其母亲能够从亲情方面给予雷某更多的关爱,经常性与其沟通交流,从思想上对其进行开导,从情感上予以其感化,使之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关爱。确定村干部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是希望村干部平时能够就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思想品德等方面对雷某开展面对面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进行引导,进而使其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并遵守法律,遵从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进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司法所所长向社区服刑人员雷某宣读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公益劳动、请销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了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主要了解其家庭情况、社会背景、工作情况、身体情况、经济来源以及个人想法,以便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同时劝诫其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端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也表示:“一定会好好珍惜这次监外服刑机会,安心在社区服刑,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真心实意接受改造,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督、教育、管理,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踏踏实实走好以后的人生之路。”

【小结】

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进行社区矫正,很多人可能都不大了解。我们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会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为每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依据、矫正档案和矫正纪实”三本台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后期开展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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