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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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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J15392590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大悟县。2018年6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2日,大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大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6月12日,大悟县司法局根据收到大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对被告人李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通过对李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核实李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为大悟县,属于大悟县辖区管理范围。

(二)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2日,大悟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大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大悟县司法局根据收到大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李某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居民关系相处还比较融洽,其家属、街坊邻居和社区干部都认为,李某此次犯罪因一时大意、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事后李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在社区进行矫正没有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社区愿意接收并对他尽到监管、帮教之责,配合社矫部门做好社矫工作。李某愿意为他担保,对他尽到帮教责任。此外,工作人员还到李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查询其在本案之前无犯罪前科记录。

综合上述多方面调查,调查评估小组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形成评估报告上交。6月20日经大悟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10日,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大悟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7月1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10日,李某到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四)组织入矫宣告仪式情况

大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大悟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由司法所长对被宣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服刑人员李某现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不再犯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积极、认真落实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书面报告,及时电话联系并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正小组成员及志愿者监督,认真改造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宣誓完毕,李某自愿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按指印。其担保人、家属表态发言:愿意协助司法所对李某进行监管帮教的义务。

最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司法干警再次详细告诉了李某有关于遵纪守法、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他们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李某及其他服刑人员均表示,在接下来的社区服刑期间,一定认真悔罪,好好接受矫正,服从管理,积极改造,重归社会。

【小结】

通过入矫第一关,使新入矫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使其知罪认罪悔罪,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顺利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是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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