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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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J15392437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某,男,1996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合川区盐井街道炮台村。2017年1月,因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08月14日,宋某某到合川区盐井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
宋某某幼年丧母,家有父亲和爷爷奶奶共四人,父亲在城区内务工,家里的日常开销全靠父亲一人打工维持,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宋某某自幼由爷爷奶奶照顾,在隔代教育的环境下,性格倔强、冲动、敏感,且成长过程中缺少父亲的关心,思想行为上没有人管教,进而导致他行为举止肆无忌惮,对自身行为没有理性的是非判断,经常有小偷小摸的行为,甚至连五保户的锅碗都不放过。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08月14日,合川区司法局收到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08月14日,宋某某到合川区司法局报到,合川区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针对其父亲不愿意配合矫正机构做好宋某某的监督管理工作,司法所立即走访了宋某某的姑姑宋某,了解到,宋某某的父亲性格比较刚烈,平时很少关心和教育宋某某,宋某某平时的生活几乎没有依靠,其姑姑和姑父表示愿意配合矫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宋某某顺利度过矫正期。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姑姑宋某等组成矫正小组,按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并督促其姑姑宋某在生活上多照顾,在情感上多疏导;督促村委会干部经常走访,通过倾听、回应等,缓解其心理压力。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2017年08月14日,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首次谈话。整个入矫过程,宋某某没有过多语言,肢体动作僵硬,在和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时较为抵触,呈现“你问我说,你不问我就不说”的消极对抗情绪,更不愿意讲述个人经历和思想动态。
通过对宋某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思想引导,强化教育矫治。针对宋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状态较差的情况,对其进行个案处理,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走访、谈心,鼓励宋某某重拾生活信心;参加多种形式的菜单式社区服务,帮助其顺利度过危险期,防止其因为思想消沉,破罐子破摔。二是加强心理辅导,使其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制定系统的心理咨询方案,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辅导,调整个人认知,直至形成健康心态。三是就业引导与帮扶,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为使宋某某重新获得谋生技能,安排其参加菜单式的技能培训,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自食其力,解决经济来源问题。四是强化和宋某某父亲的沟通联系。劝导其父亲多包容、多尊重、多鼓励宋某某,在情感上能够给予宋某某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包容他的过错,使其在家庭中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08月14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姑姑宋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宋某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至关重要,这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能否服从管理、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因此,在社区矫正初期,要及时详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时,对症下药,及时纠正偏差,因人施矫,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注重整合各类社会力量与资源,加强多对一的帮扶,帮助其寻找社会定位,重塑社会角色,再树生活信心和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