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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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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3923033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 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6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冯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延川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报告。

延川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甘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冯某某的居所情况、居住地村委会、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被告人冯某某所在村的小队长及同村的村民等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25日经延川县司法局评估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7月26日向甘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1日,延川县司法局收到了甘泉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冯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8月1日送达回执。

2018年8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到延川县司法局报到。延川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冯某某确定了以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担保人、父母等5人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给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其村委会干部、担保人、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冯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告知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制度、学习教育、参加义务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对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依法接收入矫,及时组织宣告,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及震慑性,让冯某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正确深刻的认识,明确了自己的身份,为以后的日常管理监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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