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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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J153915806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男,197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巴东县,居住地为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2018年1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4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地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兴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兴山县司法局收到兴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组织对被告人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及附近村民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0日,经兴山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报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3日,兴山司法局收到了兴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潘波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23日,潘某到兴山县司法局报到。兴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潘某的情况,按照“6十1”的工作模式,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湖北省“四统一”要求,在集中宣告地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上好入矫“第一课”十分重要。入矫工作要做到认真、规范、细致,让社区服刑人员一开始就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通过入矫宣告、谈话教育,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守各项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促使其遵纪守法,接受管理教育,主动汇报个人情况,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