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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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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J15389841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2年11月出生于石河子市,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2017年12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发函的形式委托水磨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水磨沟区司法局收到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组织对被告人、罪犯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所在社区以及其亲属、邻居,对其居住地址情况、社会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邻居关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评估,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16日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17日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13日,水磨沟区司法局收到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核查法律文书完备后,于2018年6月13日当日送达了文书回执并告知其三日内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街道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书记、民警、司法专干、具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社区领导专干、及其具保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举行接收入矫宣告仪式,并向王某宣告入矫告知书、社区矫正具保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随即安排其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告知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有关报到制度、宣告制度、监护制度、走访制度、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迁居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调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制度,矫正小组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监督。

(四)入户走访掌握思想动态

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进行入户走访,了解其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社会表现等情况,并对其个人进行单独谈话和疏导,了解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的悔过之心,并有认真改过之意。王某一家四口,妻子暂时无业。家庭暂时无收入,家庭消费依靠以前的存款。了解到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王某要重新振作起来,照顾好家庭,弥补自己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和损失。王某自己表示要求自己一定会不停留不懈怠,积极努力参加培训学习,并谈起自己准备自主创业,与朋友合作申请合办一家公司,为自主创业做好第一步的准备工作。

(五)表现情况

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王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汇报每日详细动向及思想状况,按时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本月小结,积极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主动参加创业培训学习有关知识,一边学习一边寻找项目,积极主动寻找创业机会。现已跟某总公司鉴定合作意向,公司进入运营初级阶段,为自主创业成立独立的公司走上了成功的第一步。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主要应该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接受社区矫正入矫工作的是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期间,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使其可以正确认识社会,面对自己,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方可使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融入社会,应该是今后努力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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